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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追蹤
  深圳一校董離世家屬爭奪億元家產 兩年後又西服起波瀾——
  本報深圳訊 (記者王納)本報曾報道深圳一所民辦學校的董事長猝死引發的億元遺產爭奪案(詳機車借款見2012年6月26日A8版)再起波瀾:該董事的兩個弟弟及另一名“合伙人”將他的妻子告上法庭,要求確認之前簽訂的合作辦學協議有效。近日,龍崗法院布吉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緣起:董事長搜尋行銷猝死引發連環案
  黃榮忠是龍崗科城實驗學校的董事褐藻糖膠長,2011年6月23日心臟病突發去世,並未留遺囑,他留下的價值逾億元的學校成為眾多親屬爭奪的對象,在深圳及黃榮忠的老家河源市引發了系列訴訟糾紛。
  其中,最引人關註的是黃榮忠與前妻所生的兩個子女,狀告河源市和平縣青州鎮政府,要求撤銷父親與現任妻子張茂珍十多年前辦理的結婚證書。今年關鍵字排名2月,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原告的訴求,該案最終塵埃落定。
  隨著“身份之爭”告一段落,財產爭奪正式浮出水面。黃榮忠的兩個弟弟黃榮紅、黃榮雄及另一親戚劉杭在龍崗法院起訴嫂嫂張茂珍。他們拿出一份10年前學校創辦之初,黃榮忠與三人簽訂的一份《合作興辦學校協議書》,稱該學校是黃榮忠與他們共同出資興辦。
  庭審:原告方當庭變更訴訟請求
  原告向法院起訴時,列舉了4項訴求,分別是:1.確認三原告與黃榮忠簽訂的《合作興辦學校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有效;2.確認三原告是學校的舉辦人;3.確認三原告各占學校20%股權;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月25日開庭時,原告提出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將原訴訟請求的第2、3項撤銷,第1項變更為僅確認《補充協議》有效,保留第4項。
  被告張茂珍的代理人、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駱超華律師則對本案的主體資格問題提出質疑,他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訴訟的主體必須是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張茂珍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原告告錯了對象。即使要起訴黃榮忠的繼承人,也不應只告張茂珍一人。
  鑒定:被告質疑樣本的真實性
  由於原告提交的《合作興辦學校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中涉及的當事人黃榮忠已去世,法院首先要對兩份協議上有關簽字是否出自黃榮忠本人之手進行鑒定。本案原定於7月開庭,由於要作筆跡鑒定,故推遲了3個多月開庭。
  庭審時,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鑒定報告,並據此稱在兩份協議上簽名的就是黃榮忠本人。
  被告方則表示,該鑒定的樣本是原告單方送檢的,並不是雙方共同確認的黃榮忠本人的筆跡,因此,該鑒定結論僅能證明送檢的檢材和樣本均為同一人的筆跡,並不能證明均系黃榮忠的筆跡。另外,被告方還表示,原告提交的《合作興辦學校協議書》中將黃榮忠寫成“黃榮中”,讓人對協議的真實性生疑。
  因涉及訴訟主體資格的審查,法庭在雙方交換證據後宣佈休庭。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庭審焦點
  合作辦學還是借款辦學?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合作興辦學校協議書》及其《補充協議》,試圖證明自己對學校投資並擁有股權。
  “原告提供的《合作興辦學校協議書》以及《補充協議》即使確有其事,但無論從內容和形式看,都只是一份典型的借款協議,裡面清楚地記載了還本付息及違約金等條款,根本不是合作辦學的投資協議,況且原告還沒有證據證明這些借款行為已經實際履行。”被告律師駱超華表示。
  被告方表示,學校的唯一股東是死者黃榮忠,全部的投資以及股份都是黃榮忠所有,相關部門的辦學登記文件、科城實驗學校的章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已經充分證明瞭這一點。同時,遺產糾紛發生後,被告張茂珍被趕出學校,學校的印章及管理權完全被原告掌控,每年收取的巨額學費也被原告非法占有。  (原標題:學校是否合辦?叔嫂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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